內蒙幼童燙傷不治
義務照顧夫婦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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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照顧期間發生意外
內蒙古呼和浩特一名 2 歲男童,在交由他人免費照顧期間遭滾水燙傷,其後送院不治。男童家人向照顧者提出索償,金額高達人民幣 116 萬元;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涉事夫婦賠償人民幣 15 萬元。案件涉及好意幫忙與法律責任之間的界線,引起廣泛關注。
早上燙傷至下午才送院
馬女士於 2025 年 8 月因有事,將兒子小明交託倪某照顧一段時間。同年 11 月某日早上,男童玩耍時踢到電熱水壺的電線,壺內滾水淋到身上,造成燙傷。倪某當時以為傷勢並不嚴重,未有即時帶男童求醫。直至同日下午發現男童情況異常,才將他送往醫院,惟最終搶救無效。時間線顯示,由意外發生至正式送院,期間相隔數小時,成為其後訴訟的重要爭議點。
家人指延誤治療索償
男童家人其後提出訴訟,指倪某未有及時送醫,令男童錯過最佳治療時機,並要求賠償人民幣 116 萬元。家方主張,照顧者若能更早發現傷勢嚴重性並立即求醫,結果或有不同。需要注意的是,這 116 萬元是家人提出的索償金額及主張,並非法院最終判賠之數;兩者不宜混為一談。
法院判夫婦賠償 15 萬
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認為,倪某未有盡到審慎照看的注意義務。法院同時考慮到,照顧男童屬好意、免費幫忙,對死亡結果並無主觀故意,而且在發現異常後已送院救治,因此酌定由倪某夫婦賠償人民幣 15 萬元。免費幫忙照顧,不代表毋須承擔照看責任;本案索償 116 萬元,法院判賠則為 15 萬元。判決亦提醒公眾:即使出於善意幫忙,一旦接受照顧幼童的責任,仍須盡合理注意義務,否則可能面對民事賠償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