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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鑑定短暫精神病,殺人兇手無須承擔刑責瀏覽: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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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3 月,廣東一名男子楊某某借宿在其初中同學家中,翌日卻持菜刀砍傷其同學林某某並導致林某某的弟弟遇害。此案件經媒體報導後引起了廣泛關注。7 月 4 日,記者從受害者家屬林女士處獲悉,有關部門已出具對楊某某的精神鑑定結果,顯示其「被鑑定為急性短暫性精神病,在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這一結果引發了法律專家及公眾的討論。![]() 精神鑑定結果出爐 家屬擬申請重新鑑定 根據林女士提供的吳川市公安局出具的鑑定意見通知書,公安機關聘請專業人員對楊某某的精神狀態進行法醫精神病學鑑定,並評估其刑事責任能力。「鑑定診斷為急性短暫性精神病;被鑑定人楊某某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若家屬對該鑑定意見有異議,可以提出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的申請。林女士表示將向有關部門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 無刑事責任能力者或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完全不具備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根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若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則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因此,若該男子有監護人,監護人需對受害者及其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用於支付死亡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 司法程序中的強制醫療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司法機關會審查該男子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若存在這種可能性,會啟動強制醫療程序,將其送往指定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進行治療。 據林女士介紹,被害的兩人是她的大哥和二哥,凶手則是大哥的初中同學,兩人相識十幾年,假期經常一起玩。「我大哥被砍成重傷,我二哥直接被殺害了。」林女士表示,事件發生前一天,楊某某來到她家讓她大哥帶他去醫院做胃鏡,後來當晚還借住在她家。案發當天上午,楊某某在家進進出出好幾趟,但她大哥也不知道他要幹什麼。直到當天下午兩點左右,楊某某戴著頭盔,從外面買了一把很大的菜刀回來,林女士的大哥聽到二哥在一樓大喊救命,急忙跑下去,當時二哥已經受了很嚴重的傷,大哥第一反應就是想要去奪刀。最終,大哥的損傷程度被鑑定為重傷二級。 林女士說,目前二哥的屍體仍在殯儀館未下葬。據林女士提供的案件相關材料顯示,該案已在 5 月中下旬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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