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中生姦殺教師案

兩高中生姦殺教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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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中生姦殺教師案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 2025 年 11 月 21 日,正式駁回劉某、謝某強姦罪申訴。此案追溯至 2009 年,兩名當時為高中生的被告人劉某及謝某,奸殺教師劉甲(化名)後於 2010 年被判無期徒刑。儘管二人及家屬堅稱無罪並持續申訴,歷經十餘年司法複查,包括湖南省高院、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均維持原判。法院強調,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審判程序合法。此外,案情亦揭示被告人家屬包庇罪行及一名第三人強制猥褻被害人的複雜情節,備受社會關注。

兩高中生姦殺教師案


少年惡行與無期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2009 年 8 月 25 日傍晚約 19 時,被告人劉某(生於 1992 年 9 月)與謝某(生於 1992 年 9 月)在湖南省冷水江市制鹼廠一生活區門球場邊觀看淫穢視頻後,萌生強姦念頭,約定共同對經常於晚間在 11 棟樓頂散步的教師劉甲施暴。二人趁劉甲不備,用木棒、拳頭將其打暈並毆打,隨後實施強姦。當晚劉甲被送往醫院搶救,惜終告不治。法醫鑑定顯示,劉甲系因鈍器致傷導致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2010 年 8 月 19 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劉某、謝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十餘年申訴路,司法機關堅拒

判決生效後,劉某、謝某及其父母不服判決,持續提出申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 2012 年 12 月 7 日駁回首次申訴。隨後,家屬向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訴,該院於 2014 年 12 月 7 日決定不予提請抗訴。直至 2015 年 7 月 16 日,謝某的父親謝某東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亦於 2016 年 7 月 8 日駁回申訴。儘管如此,謝某、劉某及其父母仍未放棄,繼續申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 2025 年 11 月 21 日送達最新駁回申訴通知,強調經全面複查,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採納、罪名的適用、量刑的輕重以及審判程序的合法性均符合法律規定,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確鑿證據與被告供述互相印證

在公安機關審訊過程中,被告人劉某、謝某對犯罪動機、犯意形成、作案目標選定以及整個作案經過等基本事實,均作出了有罪供述,整個供述過程完整。一審庭審期間,被告人謝某雖一度翻供,但其後又當庭供認犯罪事實。此外,兩名被告人的供述中包含許多非親身經歷無法得知的細節,如被害人有晚間在樓頂散步的習慣;作案過程中謝某踢被害人背部導致其倒地,下巴撞擊水泥地板;強姦過程中踩踏被害人腹部等。這些細節與案發地點狀況、屍體檢驗所顯示被害人下頜部傷情、以及現場勘查照片中被害人裙子上發現的鞋印均相互吻合。

父母包庇罪行,一同受懲

法院審理查明,案發當晚,劉某便將強姦一名女子之事告知其母許某紅。翌日早上,許某紅得知劉甲死亡後追問劉某,劉某遂告知全部事實。許某紅即刻交待劉某不要外出,不要承認罪行,並虛構不在場證明。謝某亦於 2009 年 8 月 26 日晚將夥同劉某強姦、毆打劉甲的事實告知其父親謝某東及母親余某云。謝某東曾責罵謝某並指示謝某編造活動情況以應對調查。劉某、謝某於 8 月 29 日到案後,除供述強姦案犯罪事實外,同時供出了許某紅、謝某東、余某云教唆兩人虛構事實、作假證以圖包庇的犯罪行為。許某紅、謝某東於 8 月 30 日到案後分別作出有罪供述。余某云於 2010 年 2 月 2 日投案自首。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於 2010 年 8 月 19 日以包庇罪判處許某紅有期徒刑四年,謝某東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雙方家屬案發後各賠償被害人劉甲家屬五萬元人民幣。

案中案:第三人強制猥褻揭露

這宗複雜案件的另一重大進展,發生於 2009 年 12 月,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被害人劉甲衣物上檢測出第三人的混合生物成分。直至 2018 年 6 月的 DNA 鑑定中,比中嫌疑對象張某(生於 1990 年 8 月,冷水江市工業學校學生)。張某於 2019 年 3 月 17 日被捕到案後,如實供認了猥褻劉甲的犯罪事實。法院查明,2009 年 8 月 25 日晚約 21 時,張某因避雨來到 11 棟家屬樓,雨停後上樓頂發現劉甲躺臥不動,遂對其實施了猥褻行為。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已於 2023 年 3 月 16 日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物證質疑與程序合法性澄清

針對未能檢驗出被告人劉某、謝某精液等生物成分,而檢驗出第三人張某生物成分的疑慮,法院解釋稱,根據劉某、謝某供述,兩人強姦過程中均未射精。案發現場為露天開放場所,被害人於下雨前受侵害,案發後曾下雨,且有多人參與施救,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後進行解剖檢驗。遺留在被害人身上的生物物證可能因雨水沖刷和搶救處理等因素遭到破壞,故未能檢驗出劉某、謝某或其他人的生物成分。第三人張某則是在雨後對被害人實施猥褻,其生物成分因此得以在被害人衣物上被檢驗出。

關於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質疑,法院指出,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訊問劉某、謝某時,均有二人的班主任在場見證,二人當時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指認了案發現場。檢察機關在看守所提審劉某、謝某時,二人亦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檢察機關提供的入監體檢表顯示二人身體無受傷情況;二人到案後接受相關媒體採訪時,視頻亦顯示其身體及精神狀況正常。綜合所有相關證據,取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未發現存在刑訊逼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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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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