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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誤診患癌,切除 5 器官後離世瀏覽:311![]() 延伸閱讀: 1. 中美元首有沒有通電話?終於有答案了 2. 財政部司長,現場被抓畫面曝光 3. 電台 DJ 性騷擾女護士,明愛醫院警告 4. 高潮針,吸引大量女性預約注射 🔥 5. 三大口臭味要注意,當心可能是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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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8 月,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對一名 77 歲老婦進行「胰腺癌手術」,切除其膽囊、胰腺、十二指腸、遠端胃及周邊淋巴等五個器官。術後三個多月,老婦因肝功能衰竭不幸離世。家屬其後查閱病歷,發現老婦並未患癌,質疑醫院診斷失誤及手術必要性。經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確認醫院存在重大醫療過錯,判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家屬約 62 萬元。家屬對判決表示認可,但認為涉事醫生應承擔刑事責任,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 ![]() ![]() ![]() 誤診始末 術前檢查未確診癌症 2018 年 8 月初,77 歲老婦因體檢發現膽總管擴張,入住香港大學深圳醫院肝膽胰外科。入院記錄顯示「膽總管擴張查因:膽囊結石伴慢性膽囊炎」,其膽總管內徑 8 毫米,屬正常範圍。彩超、CT 等檢查未發現腫瘤,僅兩項腫瘤標誌物略高。專家建議進行核磁共振檢查,但院方安排老婦接受有創性 ERCP 手術。ERCP 病理報告顯示細胞不足以明確診斷。 隨後,院方根據廣州一間醫院的 PET-CT 檢查報告,僅憑「考慮惡性腫瘤可能性大」的結論,未進一步驗證即確診胰腺癌,並於 2018 年 8 月 27 日進行全胰腺切除手術。術後病理報告顯示,切除的五個器官均無惡性腫瘤證據。專家指出,PET-CT 檢查易受近期有創檢查影響,產生炎性偽影,院方未妥善安排檢查順序,診斷依據明顯不足。 ![]() ![]() ![]() ![]() 手術後果嚴重 家屬質疑醫療過錯 全胰腺切除手術耗時逾 8 小時,術中未發現腫瘤,院方亦未與家屬溝通或重新評估手術方案。術後老婦身體迅速惡化,出現嚴重消化功能障礙、反覆腹瀉及低血糖等症狀,於 2018 年 10 月及 11 月兩度因低蛋白血症及肝功能衰竭入院。最終,老婦於 2018 年 12 月 2 日在重症監護室離世。 家屬認為,院方僅憑外院報告草率確診胰腺癌,未履行充分告知義務,且術中未發現病灶仍繼續大範圍切除器官,導致老婦因代謝功能喪失而死亡。經司法鑑定,院方術前診斷依據不足,手術方式選擇不當,與老婦死亡存在主要因果關係,責任參與度達 61% 至 90%。 ![]() ![]() ![]() ![]() 法院判醫院全責 家屬追責未果 2019 年 8 月,家屬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2022 年 1 月,一審判決院方承擔 80% 賠償責任,賠償約 47 萬元。雙方均不服上訴,2023 年 11 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院方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增至 62 萬元。2024 年 7 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院方再審申請,終審維持原判。 家屬於 2020 年 10 月向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舉報,調查確認院方存在未及時告知病情等違規行為,但因事件發生已逾兩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未予行政處罰,僅要求整改。家屬同時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公安機關報案,惟至今未獲立案。涉事醫生目前仍於該院正常執業,家屬對此表示強烈不滿,認為其應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觀點 醫療事故罪可能性 專家分析,院方未依充分影像及病理證據確診胰腺癌,且術中未調整手術方案,顯示嚴重不負責任,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醫療事故罪,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惟故意傷害罪需證明主觀故意,醫療行為通常以救治為目的,難以成立。家屬若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可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檢察院尋求法律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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