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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網購藥迷魂妻子,被判走私毒品罪瀏覽: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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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橫州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購買精神藥品案,被告人蘇某某因三次從境外購買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被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 15,000 元。 案件背景與經過 蘇某某的妻子因產後抑鬱不願與其過夫妻生活,蘇某某為助性,於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 月期間,通過手機某 App 聊天群得知有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三唑侖出售,遂添加境外人員為好友,並三次通過網絡購買三唑侖。這些藥品通過國際包裹寄遞入境,但三次購買的包裹中均未檢測出三唑侖,反而在後兩次購買的包裹中檢測出其他類型毒品。 具體檢測結果顯示,第二次購買的毒品中含有 16.44 克氯硝西泮,第三次購買的毒品中含有 0.184 克咪達唑侖及 2.74 克氯硝西泮與咪達唑侖混合物。 法院判決與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蘇某某明知三唑侖為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三次從境外購買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雖然第一次購買未成功,屬於犯罪未遂,但後兩次購買的藥品同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毒品。 蘇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對其減輕處罰,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 15,000 元。 精神藥品的法律管制 橫州市人民法院刑事法官鍾翔指出,2024 年 4 月 30 日,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健委將咪達唑侖原料藥和注射劑由第二類精神藥品調整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咪達唑侖單方製劑仍為第二類精神藥品。 從折算上看,1 克氯硝西泮相當於 0.0001 克海洛因,1 克咪達唑侖亦相當於 0.0001 克海洛因。這意味著,即使微量持有或使用這些精神藥品,也可能觸犯法律。 法官提醒與社會警示 鍾翔強調,毒品不僅摧殘個人健康,還可能衍生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對於新型毒品,公眾應充分了解其危害性和偽裝性,進一步提高抵禦意識和能力。 他提醒廣大群眾,國家明令禁止、管控的精神藥品,切勿因任何目的購買或使用,更不要抱有僥倖心理,認為通過網絡渠道從境外購買不會被追查。走私毒品與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一樣,無論數量多少,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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