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疏忽未鎖車門,結果造成路人死亡

車主疏忽未鎖車門,結果造成路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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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疏忽未鎖車門,結果造成路人死亡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宗因車主未鎖車門引發的致命交通事故案件,判決車主需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案件中,車主陳某因未拔鑰匙且未鎖車,導致他人擅自駕車並造成一名路人死亡。經法院調解,陳某最終賠償受害人家屬 6 萬元,案件結果為廣大車主敲響警鐘。

案件經過:未鎖車成悲劇導火線

事發當日,陳某駕駛廂式貨車停在店鋪附近,因貪圖方便,未拔車鑰匙且未鎖車門便離開。不久後,王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路過,發現陳某的貨車阻擋了去路,遂擅自坐進車內移車。王某並未持有駕駛證,且操作不當,誤將油門當作剎車,導致貨車失控撞上路人錢某,錢某當場死亡。

事後,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對事故負全責,並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處理。然而,受害人錢某的家屬要求全面追責,將王某、車主陳某及保險公司一併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及相關費用共計 80 多萬元。

法律審判:車主需擔部分責任

案件一審判決認為,陳某疏忽未拔車鑰匙和未鎖車門,導致車輛處於失控狀態,為事故發生提供了便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裁定陳某需承擔 15% 的賠償責任,額外支付受害人家屬 8 萬多元,連同保險理賠款共計 18 萬元。陳某對此判決不服並上訴。

徐州市中院最終維持原判,認定車主對未鎖車的管理疏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法院指出,汽車屬於高度危險物品,所有人必須履行謹慎管理義務,確保車輛不對公眾構成潛在威脅。經調解,陳某最終賠償受害人家屬 6 萬元,案件圓滿結案。

法官提醒:高度危險物品管理不可忽視

這起案件對社會公眾具有警示意義。法官提醒,許多車主在短暫離開車輛時,因疏忽未拔鑰匙或未鎖車門,可能為不法行為或意外發生提供契機。無論是取快遞還是進便利店,車主都應確保車輛完全熄火並鎖好,避免因一時便利造成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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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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